發布時間: 2026-05-22 09:53 來源:澎湃新聞
2026年5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部署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專項行動”,依法嚴懲抗拒執行、規避執行、妨礙執行等違法行為。
5月2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嘉定法院)獲悉,專項行動啟動后,上海市首例拒執犯罪案件二審于近日落槌。該案一審經該院審理,依法認定主犯林某某、從犯盛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并判處相應刑罰。5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源于多起巨額債務糾紛。被執行人林某某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涉及多個執行案件,總標的額達數億元。林某某并未按照生效判決主動履行,而是在明知負有巨額履行義務且已被法院多個案件強制執行的情況下,精心策劃并實施了一系列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
首先,林某某轉移隱匿巨額售房價款。2015年至2020年間,林某某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位于外省市的數百套房產對外出售。為規避監管,林某某操縱其實際控制的其他關聯公司賬戶,代收售房款達一億余元。相關款項未向執行法院申報,均被其轉移使用。
其二,林某某通過網簽操作干擾執行程序。林某某授意公司法務盛某某,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的30余套房產網簽備案至盛某某個人名下,以此掩蓋房產真實歸屬。盛某某又對其中19套房產撤銷自己名下網簽,后配合網簽備案至相關買受人名下。
其三,林某某虛構交易提起執行異議。盛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惡意串通,針對執行法院查封的部分房產,補簽房產銷售合同,虛構系盛某某早年個人合法購買的事實,并由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企圖對抗法院的查封、處置程序,后被執行法院識破。
其四,林某某還虛假競拍股權,企圖“金蟬脫殼”。為從公司層面“甩掉”債務,林某某指使盛某某等人,競拍獲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權,林某某則通過盛某某代持股權,實際控制公司賬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執行行為。
面對林某某及其公司逃避執行的行為,上海嘉定法院執行局精準發力、深挖線索。在接到申請執行人反映偶遇林某某乘坐飛機的線索后,執行法官迅速核查,并經公安協查,確認林某某被執行期間多次違規乘機,與其“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表象嚴重不符。
執行法官多次依法傳喚林某某到院接受調查,但其始終拒不到場,對抗執行態度明顯。
同時,申請執行人進一步提供了林某某及其公司仍在持續經營,并可能在判決生效后私自處置大宗房產的線索。執行法官循線深挖,將林某某的出行軌跡與其公司資產分布、經營動態進行關聯分析,逐步查明其在背負巨額債務期間,私自隱藏、轉移財產的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立案后經多次跨域核查,進一步查實林某某其他轉移售房款、虛假競拍股權的事實以及該公司法務盛某某共同參與犯罪的事實。隨后,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通過轉移巨額財產、虛假網簽、虛假競拍股權等多種手段規避執行,涉及金額1億余元,拒執時間長,主觀惡性深,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林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仍協助其實施隱藏、轉移財產、干擾執行等行為,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同屬情節特別嚴重,二人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具有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同時,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后被告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責任編輯:張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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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籌: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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